注冊商標被撤銷的原因有哪些?
注冊商標撤銷,是指國家商標局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對違反商標法及有關規定的行為作出決定或裁定,使原注冊商標專用權歸于消滅的程序。
因注冊商標的撤銷事由的差異,注冊商標的撤銷分為使用不當的撤銷、注冊不當的撤銷、爭議撤銷三種。
1、 使用不當撤銷,是指注冊商標所有人違反合理使用注冊商標的義務而其注冊商標由商標局予以撤銷的情形。
(1) 注冊商標使用不當的撤銷的事由。注冊商標使用不當的撤銷,以注冊商標所有人違反其合理使用注冊商標的義務且情節嚴重的情形為限。注冊商標所有人承擔注冊商標的合理使用義務,應當使用注冊商標,并按照法律規定的要求使用注冊商標。注冊商標所有人怠于使用注冊商標或者違反法律規定使用注冊商標,構成使用不當。根據《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的規定,注冊商標使用不當的撤銷的事由包括:
a、自行改變注冊商標;
b、自行改變注冊商標的注冊人名義、地址或者其他注冊事項;
c、自行轉讓注冊商標;連續三年停止使用注冊商標;
d、使用注冊商標,其商品粗制濫造,以次充好,欺騙消費者。
(2) 注冊商標使用不當被商標局作出撤銷決定后的復審。根據《商標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對商標局撤銷注冊商標的決定,當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由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2、 注冊不當撤銷,是指注冊商標的所有人申請注冊的商標違反商標構成的禁用規定,或者以欺騙及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商標注冊,而由商標局或商標評審委員會予以撤銷的情形,根據《商標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商標注冊不當的撤銷,又具體分為以下兩類:
(1) 注冊商標不附期限的撤銷,即已經注冊的商標,違反商標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的,或者以欺騙手段、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不論注冊后經過多長時間,均得以撤銷。注冊商標的不附期限撤銷,其事由主要有:
a、注冊商標使用禁用商標標志的。凡與《商標法》第十條所規定的與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相關的標志相同或者近似的標志,均為禁用標志。
b、注冊商標使用欠缺顯著性的標志的。根據《商標法》第十一、十二條的規定,凡與商品本身的性質、特征、質量或者數量不可區分的標志,除經過使用已經取得顯著特征而便于識別的以外,均為欠缺顯著性的標志。
c、以欺騙或其他不正當手段注冊的取得商標注冊的,直接損害社會公共管理秩序,為社會公益所不許,應當予以撤銷。
(2) 注冊商標附期限的撤銷。已經注冊的商標,違反《商標法》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三十一條規定的,自商標注冊之日起五年內,得因注冊商標所有人或利害關系人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裁定而撤銷。但有以上附期限撤銷的事由存在時,若商標所有人惡意注冊的,馳名商標所有人請求撤銷惡意注冊的商標,不受五年期限的限制。注冊商標的附期限撤銷,其事由主要有:
a、注冊商標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的馳名商標的。注冊商標使用的標志,為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的馳名商標的,應當予以撤銷。
b、代理人濫用其地位取得商標注冊的。"未經授權,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義將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標進行注冊"的。
c、注冊商標含有地理標志的。注冊商標中有商品的地理標志,而使用該商標的商品并非來源于該標志所標示的地區,誤導公眾的,應當予以撤銷,但商標所有人善意取得注冊的,不在此限。
d、注冊商標侵犯他人的其他在先權利的。注冊商標侵犯了他人的在先權利,包括但不限于侵犯他人享有的肖像權、外觀設計專利權、著作權、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稱、知名商品的包裝裝潢、知名的未注冊商標所有人享有的利益等。
3、 爭議撤銷,是指注冊保護在先的商標注冊人,可以對在后注冊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相同或近似商標提出爭議,并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撤銷在后注冊的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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